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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长清
钟长清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政府法律顾问 民商事法律纠纷 刑事辩护
办公地点:
成都
  • 电 话:13708034911
  • E-mail:jgclaw028@126.com
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政府法律顾问 民商事法律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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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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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1985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已28年,执业证号222288110977。1993年被司法部破格评定为高级律师,同年取得国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1995年取得国家从事招投标业务资格。曾任四川省司法厅副处长,国办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 “维护司法公正爱心人士”;2005年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授予 “优秀律师”称号。钟长清律师办案中廉洁自律,从未有当事人投诉,深受各方好评。是全国著名律师,四川省资深律师,在国内外有相当影响。

钟长清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并购、重组、金融、房地产合同法、刑法等法律事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并购、重组方面,是四川省第一家上市企业“四川盐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组和上市的参与者,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成都动力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上市和其后“增资配股”的全过程。

1990年参与“深圳市新源大理石厂有限公司”破产重组的法律事务,该次破产重组是中国第一次对中外合资公司进行的破产重组工作,在国内外有相当影响;

1992年成功的代理了台商林建国与“华兴高尔夫俱乐部(深圳)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为我国“外经贸部”以后解决中外合资公司中一方股东拒不召开董事会应如何处理提供了案例;

1999年,参与了“四川西南保税区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与出资工作。该筹建涉及“成都铁路分局”、“成都双流机场”、“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钢铁厂”、“成都玻璃厂”、“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对国资以多元化股份结构组建新公司的路子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在2002年解决其全资公司“成都市岷江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海南新世界旅业开发总公司”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股份纠纷和由此而涉及的债权债务问题;

2004为“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企业改制担任法律顾问、2007年办理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破产以及现在正在进行的地震灾区安县种子公司破产案件中,领导团队从改制方案的制定到方案的具体实施所提供法律服务都受到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好评。

金融方面,担任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近20年,办理过各种信托业务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证卷回购业务);担任四川省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办理过该公司从开业到歇业清理的各种法律事务;担任过成都市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供销社基金管理公司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处理过涉及金融业务的法律事务和纠纷。为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四川省工行、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办理过大量的金融纠纷案件。效果良好,当事人称道。今年刚完成的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免除3千万元人民币担保责任案可以证明以上工作的效果。

钟长清律师从事专业律师以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1200余件,无一错案,其中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占办案总数70%以上。在全国和全省有影响的案件占5%—10%。受到了法律界和社会各方的高度评价。

如代理成都飞机公司与中国第一家股份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进行的全国第一例飞机损坏赔偿案。成功地解决了国资公司与股份制公司之间因飞机赔偿而形成的纠纷;代理香港活强公司与香港利事佳公司在深圳近亿元人民币的土地纠纷案,成功解决了外国企业之间在国内的纠纷;代理四川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成功回转被错误执行的200万元人民币款项等。

在刑事辩护中,为四川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辩护;为四川省东方锅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陈兆丰涉嫌受贿辩护;为成都市规划局副局长徐俐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辩护等等,在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各方的好评。

在法律顾问方面,还先后担任过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中国直升飞机公司(深圳)、成都的132厂、成都市民用建设统一建筑办公室、成都蓉动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成达公司、清白江政府等100余家的法律顾问,均受到了“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高度评价。

钟长清律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办案数量多、质量高,是一位深受当事人的好评资深律师。